四川成都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設定依據:
《旅游法》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家旅游局規定,《旅行社條例》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實施主體: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
服務對象:法人
申請條件:國內和入境游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部門罰款以上處罰,可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辦理流程: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工商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增加出境游業務,然后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上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增加出境游業務申請,由直轄市或只管縣(市)旅游局(委)報省旅游局;文旅部受理后由省旅游局核驗。核驗通過后由文旅部審核
審核通過后,由文旅部通過郵寄方式發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申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3、經辦人非法人需提供委托書
辦理地區:青羊區,金牛區,成華區,武侯區,高新區,錦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溫江區,新都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新津縣,邛崍市,崇州市,彭州市,簡陽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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